• 电话:0510-85200839
            传真:0510-85200839 
            邮箱:
    1721337594@qq.com
            QQ:  1721337594 
            地址: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东路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311号崇文大厦1802

第一章 总则 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无锡市家庭服务业协会。
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无锡市从事家庭服务行业及相关业务的 企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本团体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。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:遵守国际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发扬 社会注意道德风尚,真诚为家庭服务行业服务;加强同业联络, 倡导行业自律,努力维护家庭服务业经营者、服务者和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;密切政府与企业联系,发挥桥梁纽带作用;维护市场 秩序,规范家庭企业经营行为,促进家庭服务行业健康发展;为 会员提供服务,增进会员的交流,协调与政府、社会之间的关系, 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。 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 尚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。本团体的 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。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 理。
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 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 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东路 311 号崇文大厦 1802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        (一)宣传贯彻。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,促进全 市家庭服务业的全面发展。 
        (二)行业自律。依法制定本协会行规行约,以建立行业性 自律机制,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,促进企业平等竞争,维护行 业信誉,促进家庭服务向规范化、标准化、优质化方向健康发展, 提高行业整体素质,维护行业整体利益。
        (三)调查研究。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,积极向 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方案和建议;参与制订行业资质等级认证标准、 从业人员服务技能等级标准,并配合政府组织实施和监督;协调 服务价格,监督服务质量,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。
        (四)提升服务。组织家庭服务学术报告和服务管理经验交 流;丰富知识,更新理念,提高从业人员素质。
        (五)信息咨询。协助相关部门创办会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有 关刊物和资料,为会员单位提供经济、法律等方面的政策、业务 协助服务;组织行业宣传活动,扩大会员知名度和影响力,增强 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力;了解掌握家庭服务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、 新动向,加强行业之间的沟通、联系、中介和咨询服务。加强与 国内外同行的联系、交流和合作,组织参观考察,引导会员企业 向国内一流,国际水平迈进。          (六)促进发展。引导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、 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。推进家庭服务领域对外开放。
        (七)创新服务。组织会员单位协助相关部门开发新产品、 新项目,推广新技术和新的经营管理模式,促进提高会员单位服 务质量,拓宽服务范围。
        (八)发挥桥梁纽带作用。积极向政府反映本行业情况,为 本行业发展争取相关政策和法律支持。
        (九)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行业调整、评估论证服务。根据授 权或者委托,协助政府开展行业准入的资质、资格审核以及仲裁、 认证、检验、鉴定等活动。
        (十) 维护行业服务者权益。根据劳动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 规,帮助维护家庭服务员劳动报酬等权益。
        (十一)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        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        (二)在本市从事家庭服务业,有合法的经营手续,有一定 的经营服务规模、稳定的经营服务渠道和良好的经营服务业绩, 并在本行业内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影响,关注和热爱家庭服务业的 企业和个人,以及具备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、社会知 名人士和有识之士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       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        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        (三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        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        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        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        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        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        (六)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        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        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        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        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        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        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 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 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一 会员大会
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       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        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        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        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;
        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        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        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 1 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 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。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 员。
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60% 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 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 2/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 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       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 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 2/3 以上表决通过;制定和修改会费标 准,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。
        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 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%
        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二 理事会
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 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       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        (二)有志于从事家庭服务业业务;
        (三)在本服务专业有一定的影响力;
       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        (五)遵守章程,自觉按时交纳会费;
       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备案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        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        (二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        (三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 终止;
        (四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        (五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        (六)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;
        (七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        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        (九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        (十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        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 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 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 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67%。
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 6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 理事会会议。
三 负责人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       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        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        (三)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        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        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 权益;
        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        (七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        (八)身体健康,能坚持工作常态。
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        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        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        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        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        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        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        (二)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;
        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 理事会决定;
        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        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        (六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        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        (八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        (九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 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 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 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四 监事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 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。
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        (一)列席理事会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        (二)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 罢免的建议;
        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 提出建议;
        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 为,及时予以纠正;
        (五)向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 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        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        (一)会费;
        (二)捐赠;
        (三)政府资助;
       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        (五)利息;
        (六)政府购买服务;
        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 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 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
        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        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        (三)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 和挪用。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 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 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 监督。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 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 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 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 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/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 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        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        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        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        (四)自行解散的;
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,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,由理 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 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 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及 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 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09 月 01 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 决通过。
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
imgclose 最大化 最小化
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